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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邮政业用户申诉渠道、申诉条件公告
- 2008-08-05
青海省邮政业用户申诉渠道、申诉条件公告
为处理好消费者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的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民事争议,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邮政业企业自律意识的加强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将青海省邮政业申诉渠道、申诉条件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邮政业用户申诉渠道 (一)电话:0971—12305 ( 二)通信地址: 西宁市长江路93号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申诉中心 邮编:810000 (三)互联网:http://qh.chinapost.gov.cn/ 二、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出答复的,或对邮政业经营者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 (五)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本人姓名、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请求、理由、相关证据、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三、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没有事实根据,证据明显不足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三)缺少有效联系信息的; (四)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五)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六)超出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申诉人损失的; (八)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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