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邮政行业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青海省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邮政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处处长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与国家邮政局、青海省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系与沟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撰写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各处各司其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须向社会主动公开事项如下:
(一)青海省邮政管理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七)邮票发行公报。
(八)由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青海省邮政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邮政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一)青海省邮政管理局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邮政业职业技能鉴定批准及相关规定。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局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办理指南,确定相关的机构、办法、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八条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凡是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对邮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活动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在局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提出确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青海省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处室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内各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受理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通过受理举报、和网上调查等有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纳入年度考核。对于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青海省邮政管理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